依據「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基準」及「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考核要點」相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按前開規定,教練年終成績考核期間為自考核前一年 8 月 1 日起至考核當年 7 月 31 日止之一年期間,且巡迴指導成績之採計,限於受聘學校或經報備之巡迴學校所實施之指導績效,爰各校申請本市專任運動教練巡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教練應於不影響校內選手培訓之前提下,始得協助他校選手培訓。
(二)學校申請運動教練到校巡迴服務,應取得教練原服務學校回函同意,並檢附該同意函及敘明巡迴指導起訖日期、訓練時間、地點函報本局,經本局同意後始得進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