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114 年 10 月 22 日府原社
字第 1141463995 號函辦理。
二、請有意願申請之學校於 114 年 11 月 14 日前完成填寫 google 表
/w4rmYqDgXzgbrvzG7 ),並檢具申請計畫相關資料 1 式 3 份
(併同電子檔 1 份)函報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初
審,逾期不予受理。
三、核定辦理旨揭計畫之學校應接受每年至少 2 次不定期派員查
核,由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將查核結果函報該會,對
於執行計畫績效卓著之學校,將由該會函請本府原住民族
事務委員會核予獎勵。
四、檢附旨揭計畫及應備文件順序檢核表 1 份(如附件),請申請
學校依規定及順序裝訂,缺件不受理。